房产中介独家代理协议有效

2019/05/11 19:10:47 查看1665次 来源: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XX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XX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XX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XX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XX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XX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XX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XX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XX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XX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XX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XX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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