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言川语:婚姻法看得到妻子们的眼泪

2019/05/11 20:18:31 查看1205次 来源:李登川律师

  澎湃新闻5月7日发布的题为“离婚被负债:女副教授欠下652万巨债”的视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46岁的大学副教授丁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丈夫2013年至2017年期间私自举贷的6笔借款被判夫妻共同债务,最终造成她欠下652万元巨债,丁女士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方面生活都受到了限制。

  需要说在前面的是:1、澎湃新闻标题中所谓“离婚被负债”并不是事实,根据视频内容,丁女士2019年4月才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目前还是已婚状态;2、视频中借用丁女士的话认为24%利息为高利贷的观点是错误的,法律既然保护年利率24%的利息,就不能称之为高利贷;3、视频中提到丁女士2018年才知道自己有六个案件,被负债652万元,有可能也不是事实,根据笔者查看丁女士2013年自2017年期间的六封判决书的表述来看,丁女士都有代理人出庭进行了答辩(代理人出庭答辩需要当事人出具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言归正传,笔者在查看丁女士的六封判决书时,一方面同情丁女士的遭遇,一方面也很为其可惜。虽然丁的六个案件都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法官裁判的依据也都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根据视频中丁的一些讲述,如果尽力地去收集证据,笔者认为她还是有机会来证明其丈夫的六笔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从而避免被负债的噩梦。另外,丁的六起案件都没有提起上诉直接一审生效也是让人扼腕叹息的地方,如果提起上诉把战线拉长,其中一些案件有可能就会迎来福音。

  由于笔者没看到丁女士六起案件的案卷材料,无法对丁的案件做另进一步判断,在此祝愿她有一个美好的结果。

  丁女士的眼泪让很多人尤其妻子们为之神伤,有的开始担忧自己婚内是否存在个人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情况,更有甚者直接破口大骂《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纵观该条的诞生与演变,它反映了司法机关在不同时间段,考虑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是保护不知情的夫妻一方利益时的选择问题。对于像丁女士一样不知情的夫妻一方,在这个时间段,法律的天平偏向了她们,法律看到了她们无辜、让人心碎的眼泪。

  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不予支持虚构债务、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条款;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则突破了虚构债务、违法犯罪等情形,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的内容,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去证明。

  简单的举证责任的改变将大大改变丁女士们的处境。以丁女士的例子来说,如果丁女士在视频中所述为客观事实,结合判决书对事实的描述,其丈夫很大部分个人债务是用于生产经营,显然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此时并不需要丁女士去证明其丈夫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而需要债权人去举证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则丁女士无需承担该债务。

  一世夫妻百世恩,在法律努力地去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时,也请各位善待自己的伴侣,莫让这“人造”的人间悲剧再一次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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