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5·20又快到了!“爱情转账”38万,分手后哪些要不回来?

2019/05/13 14:42:00 查看1027次 来源: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身狗”最怕被秀恩爱

  沉浸在热恋中的情侣们

  通常喜欢以互赠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

  如今更是“变态”到直接通过网络转账

  转就转了,为什么还要截图发朋友圈!

  你们有没有想过

  恋爱中为满足伴侣的要求

  给伴侣的巨额转账

  一旦分手闹掰

  还能要回来吗?

  真滴sorry,又要来说大实话了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

  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

  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但是,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这38万余元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借款!

  因为情侣之间转账

  520元、1314元等这类特殊金额

  与1000元转账的性质是不同的!

  庭审中,原告小赵认为,2017年被告小孙因创业开店缺少资金,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于是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小孙转账38万余元,均未约定借期。

  两人分手后,小赵于2018年7月向小孙提出要求归还借款,被告虽答应归还,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小孙认为,其确实收到原告小赵的38万余元款项,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与被告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转账,均属于原告基于示爱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通话及当事人陈述佐证,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小孙交付38万余元。其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计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归还。

  最终法院认定

  原告小赵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小赵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借款。所以对于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33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小孙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西湖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西湖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所以最终

  小孙要还给小赵33万余元

  涉及情侣之间经济来往的案件

  还有另外两起

  2015年12月15日,男子黄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女子陈某交付50000元。

  2016年4月30日,黄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20000元,合计70000元。

  陈某对收到上述两笔款项无异议。黄某认为该款项是借款,而陈某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其他开销。

  西湖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陈某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黄某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陈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日起,男子李某就以买衣服、无生活费、无路费等各种理由向女子邵某借款30000元,邵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打款。

  2017年2月28日,邵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讨,李某承诺“家里官司打赢了给你30000元”。

  西湖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原告邵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为凭,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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