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是否有效?

2019/05/14 09:32:30 查看1574次 来源:盛德慧律师

  现今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双方在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此时离婚协议必不可少,而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争议解决条款往往会被忽略。所谓争议解决条款,即当离婚协议之履行出现争议,又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可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当事人以及节约诉讼成本,但是离婚协议往往涉及三个方面:婚姻关系之解除、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属,而就这三方面问题是否均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也就是说只有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案例参考:

  1、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辖终67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辖终3851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为离婚纠纷,调整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适用法律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而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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