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纠纷

2019/05/14 15:10:31 查看1016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张某(女)和赵某(男)于2011年相识,2012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育女孩赵X。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好景不长,2016年赵某,发现张某与单位某领导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初张某发现赵某与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4月起二人开始分居生活。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赵X由自己抚养。

  张某在庭审上说:我和赵某相识不久。就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的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各不相同经常发生矛盾。2018年初我发现赵某与多名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8年4月我们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并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赵某在庭审上表示: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二人婚内基本没有争吵过,孩子出生后基本都是爷爷奶奶在照顾,婆媳关系也比较融洽,没有家庭矛盾。2016年我发现张某与其单位某领导有着不正当的关系,但我原谅了她。因为张某工作单位较远,其住在离单位较近的地方,孩子基本由我和我的父母照顾。周末将孩子送到赵某处,我们二人还时常在一起吃饭、聊天,最近没有夫妻生活,这是由于孩子学习等特殊情况造成的。我对张某依然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对赵x的抚养权,因为孩子基本都是我在照顾,从经济上、用心程度上和教育成长上,由我抚养都对孩子更为有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烟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张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提交了证据,法院予以认可,并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本院考虑双方婚生女赵X年龄较小,且为女孩,张某平时亦尽到照顾义务,由张某抚养更利于其成长,故本案中赵x由张某抚养为宜。

  律师解读:

  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和生活习性等,是法庭判决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条到第3条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状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但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也即在子女利益最佳条件下,允许父母的自由约定,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因抚养权纠纷给孩子成长带来不必要的心理阴影。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该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了父母及孩子的条件,但是在优先顺序的安排上欠妥,应当首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习性和成长条件,将条件(2)和(4)提前,之后再来考虑对于处于弱势方的父母的情况的考量,从而做到总体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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