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以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且下落不明,另一方主张离婚如何办理

2019/05/15 10:43:21 查看1095次 来源:朱才军律师

  一、离婚方式

  1、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因下落不明,此方式无法实现。

  2、向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办理婚姻登记的身份资料虚假,不能提供配偶真实的身份资料,起诉面临存在没有明确被告的问题,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依法不能受理。

  二、救济方式

  1、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2、是否属于胁迫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不属于胁迫婚姻。

  因此,利用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登记。

  3、能否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申请婚姻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错误发放结婚证,属于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不当。《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错误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其行为自行撤销。

  参考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佛顺法行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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