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借条与欠条

2019/05/16 17:16:00 查看1204次 来源:龚彬律师

  民间借贷之借条与欠条

  上一期写了大额借款写借条,那么关于现实生活中的借条与欠条,在法律层面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为大家详解一下。

  一、欠条、借条的含义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

  二、借条与欠条适用情况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某东白条就属于此类。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借条一般仅用于借贷关系,也就是常说的借钱。

  三、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借条出具时一般资金刚刚交付,或者准备交付。欠条一般是所有权人的东西已经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占有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

  其二,

  现在借条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借条标注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3年未向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起诉的,如果对方提出时效问题,该债权人即不具有胜诉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条后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3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现在我们看一起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时效问题(当时诉讼时效为两年):

  杨某诉杨火、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杨某为与被上诉人杨火、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杨火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杨火向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9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01年1月23日(农历2000年12月29日),被告李某还清了一年的利息,并以被告杨火名义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00年12月29日借杨某现金9000元整,利息按1.5分计算,期限壹年。落款时间为农历2000年12月29日。其后,两被告未支付借款本金分文。两被告于1996年12月25日在仙居县湫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5月22日,被告李某被诊断为患有子宫绒膜癌。2001年6月25日被告杨火离开被告李某。2010年5月14日,两被告离婚,就债务承担问题未作处理。

  原告杨某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杨火向其借款9000元,农历2000年12月29日,被告李某结清了1年的利息并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截至农历2010年3月16日的利息16 875元,合计25 875元。

  被告杨火在原审中答辩称:这笔钱是被告李某胞兄李启富借来投资油漆店的,在2000年的借款账目里有这笔借款。而且借条上有还款时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杨火没有收到这笔钱,在笔记本上所记是被告李某兄弟李启富报给被告杨火的,是各人的合伙投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在原审中答辩称:钱是1999年被告杨火自己去向原告借的,农历2000年12月29日,被告李某还清了一年的利息,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写上期限。原来被告杨火所写的借条由被告李某拿回,之前的借款本金是9000元,月利率1.5%。上述借款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两被告要承担债务,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本金也要还给原告。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杨火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该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之时起生效。被告李某代理被告杨火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约定了还款期限。综合两被告当时系夫妻且关系尚好和被告杨火于2000年记载的借款账目等事实,可认定被告杨火已经对该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故原告与被告杨火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原告与被告杨火之间应以变更后的合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该债务系两被告在夫妻存续中分居前负担的债务,推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而被告杨火对该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原告对两被告的债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届满时开始计算,至今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被告李某,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称“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本金也要还给原告”,系同意履行本案本金债务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被告李某放弃了本金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故被告李某依法应承担本案中本金的还款责任。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判决:一、限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9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145元,被告李某负担80元。

  上诉人杨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诉讼时效不当。上诉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多次到被上诉人家主张权利,要求偿还本息。被上诉人杨火父母称等儿子回家后一并付清。被上诉人李某也多次明确表示同意归还借款本息,但自己身患绝症,无力支付,答复等丈夫回家后连本带利一并归还。原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李某仍表示应归还借款。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诉人一直主张权利,被上诉人一直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明确作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二被上诉人作为债务主体一方共同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二、原审判令两被上诉人所欠夫妻共同债务由被上诉人李某一人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无据。原审一边认可被上诉人李某是共同债务人之一,一边又违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被上诉人“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本金也要还给原告”的意思表示为借口,将本应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强加给被上诉人李某,而为被上诉人杨火开脱责任。原审判决明显有失公正、公平。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偿还所借9000元本金及自借款之日起的1. 5%月利率,并互负连带责任。庭审中,上诉人杨某放弃对被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杨火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根据本案的事实,上诉人的债权请求权时效为两年,借款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期满的时间为农历2002年12月29日,现在上诉人提出诉讼时效有中断情形,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李某愿意归还借款本金,这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对被上诉人杨火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杨火没有放弃自己的抗辩权。本案9000元是被上诉人李某的兄弟李启富所借。原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的9000元是被上诉人杨火亲自去拿的。2000年被上诉人李某还了利息,重新写了欠条。那时两被上诉人的夫妻关系是好的,借款应由被上诉人杨火归还。每年过了正月初八,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李某催款,被上诉人李某称等被上诉人杨火回来后会连本带利归还。被上诉人杨火十年没有回家,因此上诉人只能向被上诉人杨火父母及被上诉人李某要钱。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写明借期一年,故上诉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借款一年到期后的二年。被上诉人杨火在原审中抗辩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二审中,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明确认可上诉人每年催讨借款的事实,但该陈述与其在原审中认为“过了诉讼时效”的陈述相矛盾,应以被上诉人李某在原审中的陈述为准。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至上诉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被上诉人李某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但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义务和诉讼时效中断系不同概念,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杨火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放弃对被上诉人李某主张权利,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上诉人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应当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合计人民币67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原告2000年借出9000元钱,然后2010年才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不能提交在这中间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证据,也就是没有催过款的证据,被告这个时候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原告就败诉了。

  从上诉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出借人必须要注意诉讼时效,也最好让对方写借条。关于如何写借条,怎样的借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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