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暖器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该如何维权?

2019/05/17 11:04:58 查看1059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陈悬与佛山市顺德区顾家宝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陈悬。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顾家宝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荐全。

  基本案情:2018年2月4日8:50左右,原告为抵御寒冷,在住处对一个“电暖袋”进行使用前的正常充电加热活动。在加热10分钟后,该“电暖袋”突然爆炸,里面的液体溅出,将原告的面部烫伤。原告受伤后,当天就到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左侧颜面部烫伤”。两天后,原告到深圳宝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证明为“头面部4%浅Ⅱ°烫伤”,建议休息1周。原告受伤后,发现上述“电暖袋”的型号为M3,生产厂家为被告。原告了解到上述涉案物品系被告生产后,联系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一直予以拒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187.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2,59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某8天=80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营养费1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1元;8、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1元;9、被告向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1元;10、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11、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1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金额合计46,582.5元。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顾家宝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4日,原告在其住处使用被告生产的、型号为M3的电暖袋进行充电加热时。电暖袋突然爆炸,液体溅出导致原告面部烫伤。原告于当天至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颜面部烫伤”。2018年2月6日,原告到深圳宝田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2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面部4%浅Ⅱ°烫伤”,建议休息1周。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共计2,187.5元。

  另查明,原告受伤前系深圳市瑞源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工资表等以证明其每月应发平均工资为5,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暖袋”爆炸后的外观图片、病历及医院收费证明、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工资条、考核表、人员报表明细、2018年4月组装人员绩效表、交通费票据、陈炫-中华演出网博客页面打印稿、原告的对外宣传图片、腾讯大粤网刊登的《热水袋突然炸开!佛山29岁男歌手被烫伤》、民事委托合同、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律师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生产的“电暖袋”爆炸导致面部烫伤,故被告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已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的各项赔偿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交了病历、医疗收费票据证明其已支付医疗费2,187.5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医疗费2,187.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住院共八天,出院医嘱休息一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十五天的误工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提交银行流水、工资表证明其每月应发平均工资5,000元,即被告应支付原告误工费共计2,500元(5,000÷30×15);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八天,其请求按100元/天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大多为宝安公明至顺德大良之间的车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交通费损失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本院酌情确定为300元。关于护理费、营养费的主张,因出院记录中并未有关于护理人员、加强营养的医嘱,故原告请求支付护理费、营养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交相关鉴定意见书证明其受伤已达到相应伤残等级,故原告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律师费的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顾家宝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787.5元;

  二、驳回原告陈悬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被告处理是否妥当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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