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刑事律师张涛:团伙作案,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罪轻辩护

2019/05/17 14:59:39 查看1317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2018年11月,因接连收到群众举报,派出所民警介入调查。根据小区居民提供的电话信息,民警很快锁定了新昌一家装修公司负责人袁某。2018年12月5日,袁某落网,办案民警在袁某公司的办公室里搜出几张纸质信息,上面有新昌某新建小区500多名业主信息,包括姓名、房号、房产面积、电话、身份证号等。民警一方面固定证据,一方面对涉及的信息进行研判,确认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袁某、周某为突破口,警方经过多警种合成作战,挖出了一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树状团伙。截至目前,已经有16名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张涛律师评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任何人故意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取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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