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事律师张涛:涉嫌非法处置废机油21吨,如何罪轻辩护

2019/05/17 21:59:02 查看1284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高某长期在嵊州、新昌两地从事汽车维修店机油,在明知嵊州人商某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收购来的废机油非法出售给商某从中牟利。在高某的住处,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发现三轮车一辆,车上堆放有9只柴油桶,桶内装满废机油,另外又在其住处仓库内查获装满废机油的柴油桶10只,共计19只,每只柴油桶装有废机油180公斤,一共3.42吨废机油。经高某供述,自2016年7月份以来,其私自将70余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商某使用。目前,涉事的高某、商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张涛律师评析】

  环境问题一直是国家重视的问题之一,所以国家对恶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了相关量刑,一旦被判定为环境污染罪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的话还会被刑拘。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1)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行为逐渐增多,而环境污染行为一般具有污染结果的缓释性,即污染行为与污染结果往往时间间隔较长,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如果将本罪界定为结果犯,可能会因为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而放纵犯罪。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行为通常涉及面广,污染结果一旦出现,将对环境和公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某些危害结果甚至是难以逆转的。如果将本罪认定为结果犯会导致刑事打击过于滞后,不利于环境保护。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环境污染最是属于行为犯,此项规定是为了预防有些污染结果具有缓释性的特征,而且污染环境行为的涉及面是相当广的,只有将污染环境罪定为行为最才是符合立法趋势的,也才能达到更有效地维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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