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能不能离婚?

2019/05/21 14:39:15 查看1203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在女方怀孕期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的,最终能否成功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基于此,如果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想离婚而女方不想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会受理。

  一、案情回顾

  李某(女)与刘某(男)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于2014年4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初见面,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到上海,一星期后李某返回荔浦回娘家,双方分开生活。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对办理结婚酒席有分歧,一直未举办结婚酒席而产生矛盾。李某发现怀孕后告诉刘某,但双方关系并未因此而得到改善,双方依然分开两地生活,相互沟通较少,因此李某先是要求刘某协议离婚未果后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明知原告李某诉讼离婚一事,仍未能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改善双方关系。法院原定于2014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以在外处理事务为由要求延期开庭并明确出庭参加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并未出庭参加诉讼,其家人亦无人到庭旁听。庭审时,原告清楚怀孕期间离婚的后果,但仍坚决要求离婚并同意在小孩出生后抚养。

  二、分析说法

  法院认为,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互相包容、彼此真诚,才能构建和谐、稳固的夫妻关系。本案原、被告自认识恋爱到登记结婚的时间较短,婚姻基础相对较薄弱;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举办婚礼,未实质性共同生活,可见相互沟通较少,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原告怀孕后,被告更应在物质和精神上尽到照顾和呵护的责任,但双方却一直分居两地,各自生活,这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导致夫妻矛盾;被告在明知原告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仍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沟通方式安抚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时亦以工作忙为由未到庭,可见被告对挽回自己的婚姻并不积极主动。鉴于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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