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约定债务承担后离婚,签署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019/05/22 10:40:10 查看1018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13日,薛某、张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离婚协议书》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债务177259元等……均由男方承担”。

  裁判理由和结果

  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同时,薛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工商银行流水、工商银行信用卡清单等证据充分,可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张某应当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薛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支持了薛某方的诉讼请求,除债务本金方面,还承担了相应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4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及逾期支付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债务分割协议是认同其法律效力的。

  重要法条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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