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弊端

2019/05/23 10:17:20 查看2305次 来源:徐风文律师

  笔者工作在中国沿海三线城市,系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沿海经济自改革开放始就较为发达,各行业用工缺口很大,很多河南、安徽、东北等外省民工包括本省内陆地区民工份蜂拥而至,大都从事建筑业、捕捞养殖业、制造业工作,危险系数较高,社保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成为政府、用工单位及打工者共同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重大难题。

  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很多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险种,要么全部缴纳,要么不缴纳,一般不能选择性缴纳部分险种。

  随着经济发展,工伤案件随上长趋势。笔者每年办理不下十起工伤案件,大都是慕名而来,但是说句真心话,笔者并不乐意代理工伤案件,有时出于职业道德,出于良心,在万般无奈中才接受委托。不乐意办理工伤案件原因如下:

  一、程序比较多,时间比较长,理赔程序复杂,赔偿主体有时涉及好几个,费事费力,代理这样案件耗费时间成本太多。工伤理赔的步骤程序如下:

  第一步、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和个人都有资格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申报工伤的单位用工一般比较规范,大都为劳动者缴纳了包括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不需要聘请律师就能够得到理赔。聘请律师的大都系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只能委托律师为其维权。劳动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在事发一年内,该一年时间系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时效要求特别严格,报送工伤认定申请时,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直接证明双方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如缴纳社保证明、单位出具在职证明等),同时提交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工伤认定申请书、二个证人证言表等相关材料。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直接证明双方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有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工资流水,工资表,考勤表,上岗牌,或与单位法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登记可以查到的董事或监事)录音。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不服,可以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以上法律文书生效后,可以作为双方存有劳动关系证明送交工伤认定机关。

  因确认劳动关系一般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及一审、二审诉讼程序,经过时间长,很多案子打完了二审早已经超过一年时效。为怕过一年工伤认定时效打麻烦,建议在一年内先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到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机关登记备案,当然,现司法解释已经把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或诉讼时间不计算在一年之内了。

  第二步、工伤认定书下发后至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期间的程序:

  工伤认定通知书下发后,如果双方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六个月后才能生效,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任何一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案就进入了漫长的维权程序,任何一方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都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如果不提起行政复议,直接行政诉讼,任何一方对一审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以上程序结束后,一般要经过漫长的近一年时间或更多的时间,这时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申请工伤认定,一般先在各区或市(县级市)的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工伤科报送相关材料,由各区或市(县级市)的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工伤科统一报送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三步: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复核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单位和个人后,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从报送材料到复核结果下发,前后最少三个月时间。

  第四步:工伤待遇赔偿: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程序结束后,最后一步进入了工伤理赔程序。

  1、因笔者接触的大都是伤者,大都是五级以下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五级以上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伤情较重,涉及到工伤津贴,现主要说一下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五级以下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主要是依据本人受伤前工资标准(缴纳社保或工伤保险的,以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没有缴纳保或工伤保险的,按照本人事发前工资计算)为计算依据,根据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不同确定不同赔偿时间(按不同月份计算),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结果出来15天后可以向社保或单位主张(缴纳工伤保险的社保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得到该项赔偿,必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市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前一年统筹地方市均工资)和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赔偿待遇标准(按不同月份计算)来计算。缴纳社保或工伤保险的,社保按照以上规定支付,没有缴纳保或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以上规定支付。

  (3)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得到该项赔偿,必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市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前一年统筹地方市均工资)和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不同确定不同赔偿待遇标准(按不同月份计算)来计算。该项赔偿完全由单位按照以上规定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本人事发前工资待遇计算,具体补偿几个月,按照《各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根据受伤部位来核定,如果单位提出异议,对此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

  (5)医疗费用。不管伤者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受伤后医疗费一般由单位垫付,当然也有不仁义的老板对此不管不问,由伤者自己支付,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伤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向单位主张。

  2、工伤待遇赔偿程序中的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

  只要认定了工伤,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单位是否为伤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单位都要承担部分或全部工伤项目的赔偿责任。尤其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的,必须伤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能得到赔偿,很多单位尤其没有为伤者缴纳社保的单位不为伤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只能提起劳动仲裁,同时向单位主张应该赔偿的工伤待遇项目。

  劳动仲裁裁决后,伤者可以提起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单位可以申请中级法院撤销。

  综上所述,工伤理赔程序特别复杂,持续时间较长,很多工伤赔偿案件要经过十多个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加上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工作效率问题,碰上棘手的工伤案件,程序全部走完要经过三、四年的时间,按照最快速度计算,如果伤者自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至理赔完毕,也要经过近二年的时间,期间律师付出时间成本及其他办案成本无法计量。

  二、工伤赔偿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弊端

  律师收费方式有政府指导价和风险代理二种方式。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各地出台的政府指导收费等相关规定,一般案件是根据标的额收取代理费用,案件的输赢不影响律师先行收取的代理费用。还有一种系风险代理,根据风险代理约定,委托人先不支付或支付很小一部分代理费,委托人的权益得到赔偿后双方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结算代理费。现实中,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当事人选择风险代理出于多种考虑,其一,自己对案子输赢心里没有底,律师也不会给予承诺,其二,当事人经济困难,一下子拿不钱来聘请律师,只能案件结案后和律师结算代理费。当然,风险代理费要比正常的一次性收费要高一些,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如果案件达不到效果或最终当事人拿不到钱,律师也收不到双方约定的风险代理费,律师在整个案子过程中赚得就是白忙活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各地出台的政府指导收费等相关规定,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工伤案件就是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之一,也就是说工伤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

  笔者接触的工伤案件,很少有单位委托,大都是伤者委托,大都是农民工,本身他们从事的都是高危职业或岗位,很多单位并没有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他们本身家庭状况就比较困难,受工伤后,很多老板拒付医疗费,这时候不得不借款支付医疗费,有时他们穷得连医疗费的支付不起,更不用说聘请律师打官司了。

  工伤案件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无效,伤者又拿不出钱来聘请律师,加上以上所述的工伤案件程序多,时间长,又不能风险代理,除非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一个程序一申请,也特别麻烦,最终导致很多工伤案件不了了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依法得到保护。

  综上,工伤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有弊无利,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维权及律师合法收益。

  (作者: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 徐风文律师,完笔于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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