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2019/05/23 15:57:54 查看1221次 来源:秦涛律师

  债务人恶意转让资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以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向人民法院诉讼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下面就撤销权如何行使,做分析以期对债权人有所启发。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等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下列条件:

  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另外,该规定的五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断,债权人对此应高度注意。

  2、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以逃避债务承担为目的,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与无偿转让财产容易理解,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系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即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3、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

  4、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其受让债务人的财产将使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注意的相关事项

  (一)应积极的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行使期间,而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法律只保护勤勉人,不保护睡眠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或权利行使期间的目的,在于催促当事人积极的、勤勉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怠于行使其权利,一则说明该权利的被侵犯对权利人来说无关紧要,二则时间跨度较长的话,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客观上将增加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故债权人一旦得知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财产、有可能损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一定要积极行使,以免错过时机,使损失无可挽回。

  1、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如发生在债务履行已到期的时机,建议主债权之诉与撤销权之诉同时提起,在主债权得到法院确认后,直接执行债务人被追回的转移财产。

  2、如发生在债务履行未到期的时机,则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难以举证。这种情形,建议债权人可以书面发函要求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如债务人未能提供,或提供的担保不足债务数额的,债权人可以此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实践中,为防止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前出现转移财产的行为,还可采用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交易的主合同中作出“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擅自转移其财产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相应行为,债务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的约定,以未雨绸缪,使风险降到最低。

  (二)积极取证,使债务人转移资产的行为证据化。

  对于债务人转移资产的事实,债权人一般而言取证难度较大,且取证的时机往往是稍纵即逝,故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采取公证、律师见证、拍摄视频、向相关知情人取证等多种方式,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证据化,以免错失良机。

  综上:为实现权利,以及使得权利具有可实现性,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和策划还是很有必要。上下楼,也许你不会去关注安全护栏和楼梯扶手,但没有安全护栏和扶手的楼梯,那一定是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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