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靳双权:夫妻双方离婚孩子应由谁来抚养

2019/05/24 17:35:52 查看1283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韩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康某甲。我和被告因婚前认识时间短,彼此双方不够理解,婚后感情一般,我怀上孩子后,夫妻双方常为一些小事吵闹。孩子出生后,被告对我及孩子不管不问,在孩子满月后,我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已分居满二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我有个人财产:27寸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布沙发三个、电视柜一个。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我和被告离婚;2、我和被告所生之子康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成年;3、我个人财产27寸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布沙发三个、电视柜一个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康先生答辩称:若原告执意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双方所生男孩应由我方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的陪嫁财产归原告所有。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在X省A县XX镇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婚后于2013年1月21日生育一男孩康某甲。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便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至今。2014年8月,原、被告为为离婚的事在A县XX镇原告娘家发生冲突,后被告在与原告通话时,承诺愿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后因原、被告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被告在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时辱骂原告。原告在A县XX有限公司上班,每月收入2600元;被告在XX发电厂上班,每月收入2000元。原告与被告结婚时有陪嫁财产27寸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布沙发三个、电视柜一个,现在在A县XX镇XX村被告居住的房屋内。审理过程中,原告不同意调解,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

  四、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韩女士与被告康先生离婚;

  2、双方所生男孩康某甲由原告韩女士抚养,被告康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康某甲年满18周岁;

  3、原告韩女士的个人财产27寸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布沙发三个、电视柜一个归原告韩女士所有,原告韩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取回,被告康先生予以协助;

  4、驳回原告韩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所生男孩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不同意调解,被告提出若原告坚持离婚,同意与原告离婚,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对原告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双方所生男孩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双方所生男孩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现刚满两周岁,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较为不利,原告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且被告也曾口头承诺过孩子由原告抚养,故双方所生男孩宜由原告抚养。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每月收入2000元,按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较为适当,故对原告请求双方所生男孩由原告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的请求,与相关规定不符,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的请求,因孩子由原告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对被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陪嫁的财产27寸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布沙发三个、电视柜一个,应属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主张归原告所有,被告予以认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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