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有名的律师张涛:发放招嫖卡片介绍他人卖淫判多久?

2019/05/28 16:16:24 查看1019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何某经人介绍认识薛某、沈某及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以发放招嫖卡片的方式介绍他人卖淫,并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被告人胡某、被告人彭某等人又陆续加入该团伙,并演变成以何某为首要分子,薛某、沈某等人为骨干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多家酒店内发放招嫖卡片,联络、接送卖淫女,并与卖淫女平分嫖资牟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其中,何某是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王某、彭某、胡某等人实施发放招嫖卡片,介绍、接送卖淫女,收取嫖资等犯罪行为;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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