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伤残的赔付问题

2019/05/29 11:25:33 查看1063次 来源:王保蕊律师

  一、精神伤残等级

  精神残疾标准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二、精神伤残相关案例及赔付情况

  1、不能评定精神伤残的情况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84号

  司法鉴定情况: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退卷说明,认为根据现有送检材料被鉴定人脑器质性损害依据不足,故不能进行精神伤残评定。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46号

  司法鉴定情况: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精鉴字第299号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桑桂云所患应激相关障碍,系心理、环境因素导致的精神障碍,并非脑器质性损害所致,且病史及本次鉴定检查均未发现被鉴定人存在脑器质性损害证据,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不能评定精神伤残。”

  综合上述案例,要评定精神伤残,一般应有脑质性损害(脑外伤),且由脑质性损害导致精神损伤,否则很难评定伤残等级。

  2、评定精神伤残之后的具体赔付问题

  (2009)鲁民四终字第82号(精神伤残IV)

  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初某应当向初某1赔偿因初某1对其精神障碍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初某1因精神伤残IV级所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精神障碍所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关于精神伤残的赔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若评定上精神伤残之后,一般会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伤残赔偿的相关规定,就支出的相关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精神伤残所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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