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019/05/29 16:25:16 查看1236次 来源: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关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办证延误,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不应对逾期办理产权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1.并非

  “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2.业主没有因产权证的问题遭受任何损失。因为, 一方面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并经过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后,业主对所购房产已拥有了一定的物权效力,物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由业主享有,产权证的办出与否并没有给业主带来损害。另一方面,业主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逾期办证存在任何损失,也无法证明其曾向开发商催办过房产证,对开发商未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行为从不表示异议,并已实际接受了这一结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性质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违约之诉,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法》第

  121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便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也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办证延误,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理由外,还包括以下理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的,它涉及的主体只有出卖人和买受人,能够解决的争议也仅仅限于上述两者。所以,可以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的用词是“非此即彼”,即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可以理解为非买受人的原因,至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违约的,出卖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 毕竟出卖人即开发商比买受人更有条件解决问题。所以,可以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8 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作广义的解释,这样既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精神,公正地解决问题,也具可操作性。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