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9/05/29 17:04:23 查看1076次 来源:王豪律师

  2015年,被告朱某某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某某村,租赁被告周某某房屋经营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朱某某向原告范某某借款2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写了书面借据,借款人是被告朱某某,担保人是被告周某某。2016年7月,被告朱某某再次向原告范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5天,并写了书面借据,担保人是周某某,未约定利息,约定违约金是借款本金的一倍,借款人朱某某和担保人周某某签字按手印。两次借款到期后,原告范某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至今没有偿还和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范某于2019年2月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某某委托了王豪律师代为应诉,经过王律师的应诉,原告范某最终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周某某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周某某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王豪律师观点: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原告范某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周某某主张权利,也就是说范某没有在借款到期后的六个月内起诉周某某,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周某某不在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周某某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范某只能要求被告朱某某偿还借款。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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