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假意借打手机以盗窃手机的法律意见

2019/05/29 22:30:29 查看1070次 来源:温正振律师

  关于深圳地区假意借打手机以盗窃手机的法律意见

  一、构成盗窃罪

  假意借打手机,并趁对方不注意之机逃离现场,以此来获取财产。初步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是秘密窃取,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而占有其财产。

  手机所有权人所说的借用人是趁手机所有权人不注意之机将手机拿走逃离现场,因此违反了手机所有权人的意愿,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且符合盗窃罪的其它构成要件。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往往先实施通过虚构事实暂时将财物占有,再分散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注意力,然后乘被害人不注意将财物实际控制后再据为己有,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构成盗窃罪。

  二、深圳地区盗窃罪量刑标准

  广东省在2017年对最高法、最高检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在深圳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深圳地区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多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盗窃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入户盗窃;

  ②携带凶器盗窃;

  ③扒窃。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盗窃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综上,可以以盗窃罪报案,起诉该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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