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图时代”电子图片侵权的风险提示

2019/05/30 15:04:40 查看1398次 来源:王琼玮律师

  随着“读图时代”的到来,企业在制作网站、公众号进行宣传时,直观高效且美观的图片愈发受到青睐。最近,因企业盗用明星照片或他人美术、摄影作品进行宣传,被诉侵犯肖像权、著作权的案件频繁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会预先通过公正手段固定电子证据,在做好充足准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在此,特别就相关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前有关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及分析

  1、图片内容为一般摄影、美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明了受法律保护的九类作品中包括了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列明了受保护的作品包含17项权利,而电子图片侵权的行为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针对该条,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1、删除原网站、公众号相关内容。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在网站、公众号连续若干条发布致歉声明。3、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此类诉讼的原告主体一般是类似于“视觉中国”这样的图片版权公司,他们先从摄影师或是原画师手中一次性购买图片版权,在利用图片抓取功能搜索线上未经授权使用该图片的网页、公众号,进行公证取证后开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因企业网站、公众号本身便是企业的对外宣传、营销行为,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切文章图片,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所以其电子图片侵权必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

  2、图片内容为人物肖像摄影

  若商家使用图片为人像摄影,除了侵犯上述相关著作权外,还有可能侵犯人物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判定是否侵犯肖像权应当有三个构成要件:①是否有使用肖像的行为。②是否经过本人的同意。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关于第③点,很多人认为有些电子图片内容没有与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直接挂钩,甚至是作为肖像权人本人风采的一种展示,起到的是证明的宣传作用,不能算作是盈利目的。但是企业线上平台本身便是企业的对外宣传、营销行为,其平台上发布的一切文章图片,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该条,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也包括上述3项,但如对原告肖像具有侮辱性宣传,还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对电子图片侵权纠纷的简要分析

  如侵权图片为一般美术、摄影作品,则在此类著作权纠纷中,原作者大都以求偿为目的。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原作者一般都会事先与企业联系,告知侵权事宜,并要求企业购买图库授权或是撤下相关图片。如企业能积极配合满足原作者的要求,则纠纷得以化解。若企业置之不理,则著作权人便有可能采取向微信公众号投诉要求管理平台强行删除相关图文信息;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救济手段。

  如侵权图片为人像照片,则在涉及肖像权的纠纷中,肖像权人大都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为主要目的。明星在授权商家使用其肖像做宣传时往往统一收取高昂的代言费,并不会单独授权某一张照片来牟利,而打击肖像侵权也是明星为保存其身价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在实务中,明星及其团队往往会直接收集证据提起诉讼,以扩大公众关注,起到更好警示作用。

  三、个人建议

  鉴于当前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的加大,因企业宣传平台图片侵权引起的诉讼纠纷日益增多。为避免电子图片侵权带来的法律风险,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防范:

  1、尽快进行平台图片使用情况的自查。

  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公众号后台对所有图文消息进行自查,如只是使用了来源不明的一般美术、摄影作品,或是一般肖像照,可以暂时不变,等原作者或是原肖像权人来联系维权时积极协商解决即可。若使用的是明星人像照片,则建议删除相关图文信息。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有上市规划的企业,更应提前做好图片自查工作,避免在关键时期因著作权、肖像权侵权诉讼,影响企业的上市进度。

  2、与著作权人交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如著作权人与公司联系告知侵权事宜,公司应积极沟通协商并保存沟通记录,切不可置之不理,引起矛盾升级。对于著作权人提出的求偿要求或是购买图库授权的要求请谨慎应对,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意见。

  3、与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就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约定

  如企业的网站、公众号是委托第三方运营的,需在服务合同中就该线上平台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约定,增加免责条款,并约定若因网站、公众号内容侵权涉诉,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应赔偿贵司的应诉成本与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自行制作公众号图文消息时,尽量使用自己拍摄的图片

  如企业网站、公众号为企业自己运营,在制作过程中应尽量使用自己拍摄的图片;或是一些确定可以免费商用的图片素材,以下提供几个可免费商用且不需要给原作者署名的图片网站:

  https://pixabay.com/ 免费的图片视频网

  https://gratisography.com/所有图片由RyanMcGuire免费提供

  https://unsplash.com/ 免费的高清图片网站

  http://www.lifeofpix.com/免费的高清图片网站

  最后,希望我们能在一起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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