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亲姐妹间借名买房未签借名买房合同引纠纷

2019/05/30 17:39:55 查看961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大姐起诉称:我与曹二姐系姐妹关系,曹二姐全家是A市户口,在我的帮助下曹二姐夫妻在我出资的公司工作,我无偿提供住房和汽车给他们使用。2003年我在甲市购买XXX院9号楼二单元1501号房子(以下简称1501号房)时,因XXX院有配套人大附小的学区房,如以曹二姐夫妻的名义买房可帮助曹二姐的孩子上学,为此双方口头约定,我以对方的名义签署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归我所有。我承担了全部购房款并还清了银行贷款。现购房合同、房产证等原件一直在我手中。此房也一直由我与父母同住,对方从未对所有权及居住权提出过异议。2012年7月,我与曹二姐商谈想将房产过户给我儿子,当时对方满口答应,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年初,我又多次与曹二姐商谈过户事宜,但对方突然拒绝过户,且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打算将房屋出售,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办了房屋产权证。故特请求法院判令:要求曹二姐协助我将XXX院9号楼二单元1501号房子过户至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二姐答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按揭合同、房屋所有权等所有文件均显示我是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方所说口头约定用我的名字买房纯属编造,不是事实。上述房屋是我自行购买的,所有的贷款也是由我偿还的。对方是我的姐姐,在家里很强势,曹大姐将我赶出公司,我的文件都留在公司的保险柜中,所以现在对方能掌握原始购房文件。上述房子是让对方和我父母一起住的,是为了照顾老人。现我不同意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03年11月23日,曹大姐向甲市Z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交纳了购买1501号房屋的定金20000元。2003年11月29日,Z公司与买房人"曹二姐"签订了购买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总金额为1100834元(其中定金20000元)。当天买房人"曹二姐"又向Z公司交纳了购房款100000元,2003年12月3日,买房人再向Z公司交纳了房款480834元。Z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向买房人"曹二姐"出具了正式的购房发票,金额为600834元。另有购房款500000元由购房人"曹二姐"向中国A银行贷款支付,Z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向购房人"曹二姐"出具了500000元的购房发票。2006年6月21日,"曹二姐"一次性还清了剩余的购房贷款462212.79元。2004年7月19日曹大姐签署了新房交房的《入伙手续书》,并于2004年9月24日交了装修管理费。曹大姐一家及其父母于2005年4月入住上述房屋。Z公司收取了购房人"曹二姐"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并出具了收据。2004年12月13日,上述房屋在甲市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于曹二姐名下。另查,曹大姐系甲市户口,大学毕业后来甲市工作。曹二姐系A市户口,于2000年来甲市,此前在A市的中学当物理教师。

  四、法院判决

  曹二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曹大姐将XX区XXX院9号楼二单元1501号房屋过户于曹大姐名下。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曹大姐与曹二姐系姐妹,在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借名买房合同的情况下,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从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的票据以及产权证书原件的持有状态、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方面做出双方是否具有口头约定进行判断。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1501号房屋一直由曹大姐居住使用,曹大姐持有全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现房屋的出资情况可见,房屋的出资分为定金,首付款,贷款三部分给付。在庭审过程中,曹大姐提交了定金收据、备用金台帐和银行转帐记录举证证明了1501号房屋购房款中定金、贷款部分由其全部承担,又说明了购房首付款的实际支付方式、次数并有收据为佐证;曹大姐当时的收入状况也与房价给付能力相符。而曹二姐,一方面对首付款的支付次数存在陈述不一致的地方,且提交了支付首付款67万元的两张虚假存单;另一方面亦不能对曹大姐转帐还贷,曹大姐备用金帐户内记载的每月还贷数额与实际还贷数额相吻合做出合理解释。故靳律师认为,从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的票据以及产权证书原件的持有状态、借名购房之缘由等各方面来看,曹大姐已经达到了足以让人确信其与曹二姐具有对1501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之证明义务。故对曹大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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