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书

2019/05/31 14:23:32 查看1237次 来源:陆贞娟律师

  只有转账凭证无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这是很多有债权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此来给大家讲述一个相关案例。

  只有转账凭证无借条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吗?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周某通过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一次性转账20万元到牛某的账户中,牛某口头承诺一年后归还,直至日前已逾期,经周某多次催要,牛某仍拒绝还款,故周某于2016年将牛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牛某返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牛某辩称,自己与周某并不认识,也从未向周某借过钱,本案中的20万元实际是周某偿还给孙某(孙某系牛某之朋友张某的母亲)20万元的借款,牛某只是作为一个中间人用自己的工行账户代为收取,20万元到牛某账户后,应张某的要求当日立即分四笔转账给孙某账户中,因此,牛某认为其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缺乏借贷合意,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一是双方当事人需具有借贷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且出借人需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二是该借贷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法院查明,周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牛某账户转账20万元,牛某于当日实际收到一笔20万元款项。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本案中周某要求牛某还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牛某偿还周某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不同给付的原因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给付货款体现的是买卖关系;提供借款体现的是借贷关系等。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银行转账凭证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实际中很多出借人与借款人系亲友关系,碍于情面并未对借款事实签署书面的合同,当发生争议时,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若被告对给付货币的事实提出抗辩,亦需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举证不足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当事人在借贷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确保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在诉讼中让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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