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能否适用劳动关系

2019/05/31 17:56:08 查看1134次 来源:张晓燕律师

  2019年1月初,有四个在工程船上工作的船员找到我,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当时他们除了银行流水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在经过详细的探讨后,我明确告诉他们四人,案件因证据上的缺失而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因为即使是证据链条完整的案件在诉讼中也是有风险的,就好比外科医生在手术前都无法预知手术中会遇到什么样的困难。

  当我把自己的诉讼方案告诉他们之后,四人给了我明确的答复,第一、一定要起诉公司;第二、我们的案件就交给律师来办理,无论什么结果我们都认。为此我与四人签订了四份委托代理合同,并在代理费上适当的作了些调整,在只有银行转账且该转账的账户还不是公司的情况下,我代理了该案件,这个案件存在风险也存在难度,委托人提供不了有用的信息和证据,只能靠律师来搜集。

  所有的银行在打账户流水时只能显示两到三年的对方信息,再之前的只能由司法部门来调取,这无疑又增加了案件搜集证据的难度,考虑到四位船员都是外地的,在他们离开大连前,我将所有需要他们签字的材料都打了出来,包括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四个人在公司工作8年期间,从2011年到2018年公司通过四个人的银行账户给我委托人发放工资,要想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照劳社部发(2005)12文的规定,可依据社保、 工资、等相关的东西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此,我到社保部门调取了委托人的社保明细、给当事人发放工资的这四个人的社保明细及用工情况,在法院立案后我又找到承办法院向其申请了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信息,在这些证据都收集完后,开庭的时间也如约而至,其中有三个人的案件是一天开,另一个案件排在其他时间。开庭当天三个案件从上午9点开始一直开到了下午2点半,中途没有休息,换了两个法官开庭,最累的就属书记员了,大量的庭审笔录,双方互不相让,都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开完前三个案件后最后一个案件相对容易了许多,但也从上午9点一直开到了11点,历经2个多小时。

  最后对方提出了与我们调解,在征得我委托人同意后,双方达成了调解意愿,对方给钱,我们撤诉。时隔多日后,我依稀记得当天的情景,我的委托人从外地赶到大连,对方拿着厚厚的现金到法院,当场给的现金,我们当天办的撤诉,历经了四个月的案件,最终圆满的划上了一个句号。还记得我委托人初次找到我时放的一段对方一个经理的话“你们上哪找都没有用,经济补偿就是没有。“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