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维权有多难?法律相对完善,但司法实务不尽如人意

2019/06/01 11:26:10 查看972次 来源:伍贤喆律师

  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但是对于那些不幸患有精神障碍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由谁来做他的监护人?请看下文解析。

  一、案情介绍

  刘某因为脑外伤后遗症,四肢瘫痪,语言障碍,不能够独立生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孟某系刘某的丈夫,负责照顾刘某的生活。2018年5月15日,孟某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事项:1、申请被申请人刘某因为脑外伤后遗症,四肢瘫,语言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为被申请人为民无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孟某为被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经申请人孟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刘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法大[2018]医鉴字第1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分析说法

  法院认为,认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有事实根据,现依据法大[2018]医鉴字第110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孟某申请认定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孟某系刘某的配偶,其明确表示愿意作为刘某的监护人,亦有能力照顾、监护刘某。故法院按顺序依法指定孟某为刘某的监护人。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决:

  (一)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孟某为刘某的监护人。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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