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数据分析

2019/06/02 21:46:01 查看1067次 来源:李丽律师

  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婚家部李丽

  一、前言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是父母甚至整个大家庭的心肝宝贝。当婚姻破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之争便成为很多夫妻不能好聚好散的直接原因。最终孩子抚养权无论归男方、女方,还是双方轮流抚养抑或是多个子女情况下的两人都可以抚养一个以上的孩子,但之后很可能因为对方不让探视、对方对孩子不好、孩子不想再和对方生活、曾经放弃抚养权的一方反悔了想要回孩子等等原因,在要求对方变更抚养权而不得时,就会促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之诉。诉讼看似只是一场费力费钱的无聊程序,但其结果可能会改写孩子今后的人生,所以,是否变更抚养权意义重大。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李丽主任团队以主要来自郑州基层法院、部分来自其他地市基层法院2018年共计131份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裁判文书为样本,耗时一周给出了2018年河南抚养权诉讼数据报告,给您讲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那些事儿。同时,值此六一儿童节到来之时,呼吁所有关系不睦之父母关注儿童身心健康,无论离合,均需保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二、原告性别女性居多

  样本131个案件中,女性原告83人,占原告总人数的63.36%。男性原告48人,占原告总人数的39.64% 根据占比,可以看出女性在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权更容易产生新的主张。其中的原因可能与女性对于离婚后孩子的生存状况更为关注有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妈妈在离婚后更容易带着愧疚心理生活,一旦发现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的情形,很容易提出变更抚养权的主张。

  三、离婚后不久便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多发

  在全部样本中,除去撤诉、驳回起诉及不予受理的66份裁定书以及其他未载明原、被告双方离婚的时间的裁判文书,还有38份裁判文书载明了离婚时间。以此为样本统计,发现离婚后不到一年便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有13件,占31.21%。超过一年起诉的有25件,占65.79% 可以看出还是有相当比例的人离婚后不久便会对离婚时达成一致的抚养权安排提出异议。要求变更的原因详见下文分析。从提出变更的时间上可以看出,其实很多人在离婚时对于抚养权的安排是草率或者不合理的。离婚须慎重,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更应值得离婚的父母谨慎作出安排,尽可能不要让孩子在遭受父母离婚的伤害后再遭受不当抚养的二次伤害。

  四、以对方不尽抚养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比例最高

  裁定撤诉、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66份裁定书内容较为简略,基本没有载明起诉理由。以其他65件裁判文书为样本,以伤残等无力抚养为由诉情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数量为1件;以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起诉变更的,36件;以对方拒绝探视起诉的,4件;以其他单一原因起诉的,10件;以多于一种原因起诉的,共6件。

  该组数据可以说明,离婚后,不抚养孩子对于另一方抚养孩子的尽心程度不满意度度较高且存在一定数量的抚养方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情形。律师提醒:孩子不是表达愤怒的工具。无论父母双方积怨多深,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对方不存在对孩子不利的情形,保证对方的探视权是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

  五、诉讼以争孩子抚养权居多、主动放弃抚养权很少

  131个样本,除去撤诉、驳回起诉及不予受理的66件案件,剩余65个案件中,诉请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自己的,59件。诉请将孩子抚养权变更为对方的,6件。

  这个数值是值得欣慰的。争取或争抢比嫌弃或遗弃抚养权更易让人在不幸的离婚事件中看到积极的信息。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解体时,那些毫无过错却要为父母经营婚姻的失败买单的娃娃,如果再遭遇被嫌弃或遗弃,可能会产生终身无法摆脱的心理创伤,变得敏感、自我否定,没有安全感、存在感和低价值感。

  六、律师代理率不高

  131件样本中,除去撤诉、驳回起诉及不予受理的的66件案件,剩余65个案件中,有律师代理的,25件;直系亲属等非律师代理的,14件;无律师代理的,26件。因撤诉案件是否有律师代理裁判文书基本未载明,所以,全部131个样本中律师代理率的准确值无法计算。但根据未撤诉案件作为样本统计出的数据,律师代理率为38.46% 数值不高。虽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对于原、被告及孩子意义都很重大,但大众并未充分认知到此种案件类型中的律师价值。

  七、诉讼程序以简易程序为主

  样本中,除去撤诉、驳回起诉及不予受理的66件案件,剩余65个样本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58件;适用普通程序的,7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变更抚养权的纠纷一般会被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司法实务中也确实是凡不具备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四项情形,法院不会轻易判决变更抚养权。此外,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一般会在3个月内审结,不像普通程序一样可以在六个月以内审理完结。

  八、撤诉率非常高而调解结案率偏低

  131份样本,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3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件; 裁定撤诉的,62件;调解结案的,14件;判决结案的,51件。依据上述数据,最终通过法院判决结案的,仅占38.93%,调解结案的,占10.69%,而裁定撤诉的案件数量却占到47.33%

  根据我们办理婚家案件的经验判断,撤诉率高的原因应该是抚养权变更诉讼的难度较大,很多不具备法定情形的案件,法官不会轻易判决变更。诉讼中,法官会好意给当事人进行结果预判提醒其撤诉,不做无谓的厮杀。另一种可能性是原告冲动诉讼。因为离婚,双方情感对立,矛盾稍有激化便可能在冲动之下就孩子抚养权说事,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此外,对于婚家案件,调解结案当然是较好的处理。双方能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既有利于调解书内容的执行也有利于后期对于孩子的探视。但是,鉴于双方的利益冲突、对抗性较强等各种原因,很多案件的调解基础差,调解成功率并不高。

  九、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变更裁判

  131份案件样本中,除去撤诉、驳回起诉及不予受理的66件案件,剩余的65件案件中,再排除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变更一致的14件案件,法院支持变更的案件总数量是20件,胜诉率39.22% 其中,支持变更的理由为抚养方因伤残等原因无力抚养的案件数量,1件;理由为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3件;理由为孩子愿意跟随对方生活的,2件;理由为两种以上原因的,14件。

  抚养权变更意味着孩子需要在父母离婚后再一次面对生活及心理上大的动荡,稍有不慎,便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故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中,只有具备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四项情形,法院才可能支持变更抚养权。这四种情形为: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十、法院尊重双方均同意变更的一致意见

  131份样本,除去撤诉、驳回起诉及不予受理的的66份样本外,剩余65份案件样本中,被告同意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数量为10件,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变更请求。被告缺席的案件数量13件,这其中法院支持变更的为5件。

  以上数据说明,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在诉讼中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变更,法院尊重双方对自己子女的抚养权的处分意见,会判决变更。此外,被告缺席并不意味着法院无法支持,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四项情形,也会支持变更。

  十一、法院重视孩子意愿

  131份样本中,除去撤诉、驳回起诉及不予受理的66件案件,剩余65件案件中,未成年子女以出庭表或者接受法院庭外询问等形式表达意愿、参与诉讼的,共10件,其中法院支持变更了8件。

  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变更。

  一定年龄之上的子女对父母的性格、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全面情况的了解比法官更为深入,也更能对跟随哪一方生活可以让自己更快乐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在其能够自由明确表达自己的愿意时,尊重子女对抚养人的选择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孩子接受信息的渠道极大丰富,现在的孩子心智都早熟,所以2017年《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年龄底值从十岁降到了八岁,以适应现阶段孩子的实际行为能力。司法实务中,部分法官会将可以接受法庭询问意愿的孩子年龄掌握在六岁以上。只要所询问的问题与孩子的认知度相匹配,孩子的意见应该得到认可和尊重。

  以上为李丽律师婚嫁团队带大家所作的数据分析,相信会给受众一定的启发。结合办理抚养权变更案件的感悟,给所有即将或已经为人父母的朋友们如下提示:

  一、结婚、离婚均慎重,忌闪结闪离

  “从前车马慢、书信也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而今,科技迅猛发展,什么都快了。这一特征似乎也侵染到了婚恋领域。人们会很快爱上一个人,又会很快厌倦一个人,于是就有了闪婚和闪离。婚姻非儿戏,意味着责任和法律的约束。随便的结婚和离婚的代价由无辜的孩子来承受,非常的不人性和不负责任。在爱情和婚姻这条路上,记得慢慢走。深入了解、细细观察,三观契合,方可迈入婚姻殿堂。婚内产生矛盾,多加沟通和经营,谨慎武断选择婚姻解体。

  二、坚持孩子利益最大化

  无论离婚后孩子归谁,也无论抚养权是否变更,父母都要持续的爱孩子。孩子是父母不幸婚姻中最无辜的受害人。在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因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已经通过自愿协议或法院裁判将子女的抚养权确定给一方,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子女与有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抚养关系,其学习和生活环境相对较为固定,除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法定的不符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一般不宜酌定判定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万不可将孩子作为利益博弈和斗气甚至报复的工具,对孩子抚养权做动机不纯的争抢、隐匿和抛弃。在个案中,除了考虑对作为未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抚养子女的亲权保护外,更重要的是考虑如何处理对子女健康成长最有利。

  三、缓解对抗、较少冲突

  离婚前后,如果婚姻中有未成年人子女,不要让孩子成为父母中间的夹心饼干左右为难。减少对抗,友好解决一切矛盾,才能让孩子减少内心冲突和更好的感知父母的爱来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内心创伤。另外,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解决冲突的方式潜移默化的会灌输给孩子,所以父母要做好表率,给孩子在处理两性关系上以正确的示范。另外,无论抚养权是否变更,正常情况下对方都要探视。为保证日后探视的顺利和孩子的心理健康,双方要压抑自己的不良情绪以减少对抗。

  本数据报告立足于2018年郑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其他地市基层法院的131份变更抚养权关系的裁判文书,可以帮助大家对相关问题加深认识。但鉴于样本数量有限且部分裁判文书叙述事实并不详尽,李丽主任婚家团队仅作出以上维度的分析。如有疏漏或错误,欢迎各位朋友、同仁指正。此外,李丽主任婚家团队后续还将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类型作出大数据分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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