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

2017/01/19 15:05:59 查看216次 来源:张颖律师

诉讼离婚

第一, 确定管辖

1.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是原则性规定,仍是原告就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是外国法院认为你应该“打哪结婚回哪离婚去”,你回国内起诉应该向哪起诉。)
3)《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是外国法院认为你“是哪的人回哪离婚去”,你回国内起诉应该向哪起诉。)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还有,对于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可视为定居。但出国留学生和因工出国人员在上学习和工作期间,则不应被视为定居。)
4)《民诉法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这一种是国际私法上的属人原则,只要是我的人,我就有权管辖。)
5)《民诉法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条是特殊地域管辖,而不是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起诉立案及初步举证

基本的身份材料还是要准备的,基本与协议离婚和普通民事案件差不多,但对于境外的材料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方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认证情况,如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一般仍需要所在国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

2.结婚登记在国外的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书,首先要做的是在所在国对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书进行公证,然后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能作为基础证据在国内起诉离婚。各地的公证手续不同,我所见过的香港的公证是必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再由其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的转递章后,才能在境风作为证据使用。

3.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处理需要办理委托手续的。国外一方必须委托国内的亲朋或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委托手续以及相关的离婚意见书仍需要所在国进行公证再和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同埋也要书写对离婚及相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态度,经所在国公证及我国使领馆认证后由代理人交由法院

4.如果是国外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状、委托书等等也同样是上述手续。

5.对方在国外的相关的居住地址,如果不能详细提供,可能会涉及之后的送达,并影响案件的审理。

总结一句话,就是境外形成的任何材料均需要所在国认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是外文的,同时需要附正规的中文译本。

详细法律规定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至五百二十九条。

还有一个关于公证、认证的具体规定,《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1997年3月27日 外领八函[1997]5号),大家也可以了解一下。

第三,送达、审理与裁判

1.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事实上,虽然法律规定了这么多种送达方式,除了当事人能主动来的,基本每一步程序都是公告,所以得有足够的耐心。

2.财产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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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文章有任何不解之处,可随时拨打北京张颖律师电话,1312683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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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北京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婚姻、继承、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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