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超载” 保险公司一定免责么

2019/06/05 13:35:34 查看1238次 来源:王萌律师

  为爱车投保商业保险,你是否仔细审阅过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代理人会给你详细解释保险条款么?相信大多数朋友的答复都是否定的。那么,如果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合同免责呢?今天我们就聊聊市民王先生驾驶超载车辆出险的案子。

  市民王先生驾驶重型机动车,A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A先生驾驶的三轮车,与王先生驾驶的重型机动车发生追尾,造成A先生当场死亡。经查,事故时,王先生的车辆处于停驶状态,但车身后部反光标识残缺不全,且车辆超载;A先生未佩戴安全帽。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A先生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肇事重型机动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在理赔过程中,B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实行10%绝对免赔率”,故B公司主张在赔偿范围内免除10%的责任。

  那么,B保险公司的规定究竟能否得到支持呢?

  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实行10%绝对免赔率”,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提示及解释说明义务,即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现B公司无法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告知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仍应当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实行所谓的10%绝对免赔率。

  本案中,也应当考虑到另外一个问题,即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当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范畴,保险人才不负赔付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时,王先生驾驶的车辆系停驶状态,A先生系追尾,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A先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车身后部反光标识残缺不全”,超载并非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决定性的原因,即并非保险法中的“近因”。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本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应当适用。虽然投保的车辆存在超载行为,实属不应,但是超载行为与本起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并非超载引起的交通事故,让王先生承担超载责任显失公平。

  在律师帮助下,本案走向良好。王先生的案件绝非个案,借此提醒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内容;发生纠纷,要积极主动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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