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5 18:03:02 查看1142次 来源:赵国荣律师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2014年3月份经人介绍,后经双方父母见面后订婚,甲男给乙女先后赠送彩礼达11万元,还有三金首饰,2014年8月份按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未领取结婚证。此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乙女于2015年2月份返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4月份,甲男将乙女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其花费15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8万元及三金首饰。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起诉主张返还彩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认清彩礼的范围,即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赠送的财物,例如干礼、金银首饰,不包括恋爱期间赠送的小物件,因举行婚礼所花费的钱物,如宴席钱。
二返还彩礼时参考双方是否领取结婚证,双方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应及时收集上述证据。
三是主要收集证明赠送彩礼的证据,例如礼单,购买首饰发票,知悉情况的媒人(介绍人)证言等。
四是一旦双方无法正常生活,解除婚约或离婚时,应及时起诉主张权利。
本案中,上述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参照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生活时间短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决。
赵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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