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八年后,丈夫起诉妻子分割房产,结果……

2019/06/12 10:16:55 查看1064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夫妻离婚时有财产未分割,在离婚后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吗?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小编为您搜索了相关案例,一起来看!

  一、案情介绍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3月20日经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与被告离婚,(1998)宣民初字第391号调解书写明双方达成的协议:一、王某与李某离婚。二、王某欣由王某抚养,李某自1998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元。三、在本区广外三义里X室的财产:386电脑一台、单人床一张、衣柜一个归王某所有,其余财产归李某所有。四、本区广外三义里X室两居室一套由李某继续居住。在当天的庭审笔录中记录:

  ?谈一下财产问题?

  原:古桥箱式空调一台、386电脑一台、电话一部、单人床一张、衣柜、18寸彩电一台,香雪海单门电冰箱一台。就这些。

  被:就这些,没补充。

  ?这些东西在哪里?

  原:在本区广外三义里3号楼442室。

  被:对。

  ?财产如何分割?

  原:我要单人床、衣柜、电脑。剩下的给她。

  被:同意。

  ?住房如何解决?

  被:“我们婚后住本区广外三义里3号楼442室二居室一套,产权人是李某,我单位广安门医院分的房。离婚后我继续住这”。原:“同意我带孩子搬走”。

  在上述离婚诉讼中,双方提交了李某名下的宣武区广外三义里X室的产权证,该房于1993年12月20日取得产权证。

  二、分析说法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宣武区广外三义里X室已经取得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1998年双方离婚时达成调解意见,未对上述房产的产权进行分割。被告称调解书中第三项:“在本区广外三义里X室的财产:386电脑一台、单人床一张、衣柜一个归王某所有,其余财产归李某所有。”中其余财产包括宣武区广外三义里X室一节,法院认为首先调解书中该项写明在本区广外三义里X室的财产,后面有冒号,显示是指该房屋内的财产,未包含房产;其次在庭审笔录中记录印证了上述内容,法官在询问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将空调等财产一一陈述并说明空调等财物均在本区广外三义里X室中,对上述动产询问之后,法官询问了住房如何解决,被告表示其离婚后继续居住,原告也表示同意。由此看出双方对本区广外三义里X室的居住情况有一致协商意见。因此法官根据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对房屋的居住写明在调解书中。综合以上情况,被告答辩称本区广外三义里X室的产权已经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原、被告离婚时,向法院提交了本区广外三义里X室的产权证,对房屋的居住,双方达成了协议,故不存在被告所述隐匿财产的情形,故该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原、被告之共有房产在其离婚诉讼中,未进行分割,故原告要求分割本区广外三义里X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分割比例为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

  三、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广外三义里X室由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各按二分之一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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