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关于卢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辩护词

2019/06/12 17:32:41 查看3629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卢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卢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次数及金额,没有异议。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抽屉内查获的现金32000元,作为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有异议,通过今天的庭审及所有的案卷资料,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32000元为赌资,且被告卢某某对32000元毫不知情。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在部队当过兵,并且得到过嘉奖,系党员,党龄长达十年之久,有固定的职业,具体职业为牙科医生。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第三、被告卢某某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发同案犯,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检察院的询问等。

  第四、被告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中,被告卢某某既不是开设赌场罪的组织者,也不是提出者,开设赌场的场所也不是被告卢某某承租,以及负责召集参与赌博的人员也非被告人被告卢某某,负责赌场的抽头、放贷的人员也并非被告人被告卢某某招聘,被告卢某某有固定的职业,即牙科医生,也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并非完全靠开设赌场抽头取利,只是在上班闲暇之余,打牌偶然参与了开设赌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五、被告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卢某某在大竹县XX新天地开设的赌场的时间参与到案发,前后总共只有十天左右,持续时间不长,被告人不是每一天都有参与其中,只是空闲时间参与赌博,并且在参与的情况下才享有抽头取利。因此被告卢某某所参与的次数较少。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相比,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六、被告卢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卢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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