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呆傻病后落入“坏人”手?意定监护帮助您!

2019/06/13 15:14:54 查看1233次 来源:李丽律师

  一、导引案例

  琼瑶的老公平鑫涛2016年患上了失智症,也就是俗称的老年痴呆,病情恶化后,医生建议给平鑫涛插鼻胃管。琼瑶表示丈夫清醒时曾写过遗嘱:“当我病危的时候,请你们不要把我送进加护病房。我不要任何管子和医疗器具来维持我的生命,更不要死在冰冷的加护病房里。所以,无论是气切、电击、插管、鼻胃管、导尿管,通通不要,让我走得清清爽爽”,所以,不得插管。但是平鑫涛与前妻的子女有不同意见。在他们看来,父亲只是失智,并没有到“病危”的程度。不插鼻胃管就是要饿死他。现实斗争情节比八点档连续剧更为曲折,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关于此事的讨论也越过事件本身,提到了另一个高度:等我们失能失智了,我们是否还能参与到医疗方案的选择等事项中。答案是可以。意定监护制度可以实现上述诉求。

  二、意定监护的概念、法律依据和适用人群

  意定监护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委托另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组织有偿或无偿在委托人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负责委托人的人身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权益维护等相关事宜。委托人即被监护人,被委托人即监护人。意定监护本质是一种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在国外,这一制度早就存在。

  2017年10月1日施行《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事实上,意定监护并不是2017年才有的新生事物,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已经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2017年《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对象扩展至所有的成年人。

  如同琼瑶的老公,如果在病前设立了意定监护,安排好了自己失能失智情况下拒绝接受的医疗方案,一是可以让自己的意愿得到尊重,二是可以避免亲人之间意见不统一产生纠纷矛盾,痛上加痛。

  那么意定监护适合哪些人呢?具体来讲,孤寡老人、独居人士、失独父母、丁克人群、心智障碍子女的家长、精神及遗传病医学需求者、肢体残障者、同性伴侣、同居或者再婚人群、被子女虐待的老人、离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婚姻危机夫妻等群体迫切需要设立意定监护。因为这些人群各自有各自的特殊性,更加需要保障和自由意志的表达。比如,夫妻不睦,一方担心自己出现意外导致失能失智后另一半不会很好的照顾自己和侵犯自己的财产权益,如果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作为自己失能失智情况下的监护人,就完全可以避免担心的情况发生。当然,上述群体之外的人,如果担心自己意外发生后不能得到好的善后,希望将这些事情安排给自己信任的人,也完全可以设置意定监护。其实,意定监护切实适合每一位成年人。

  三、设立意定监护的注意事项和意义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时双方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签订人需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意识清醒,且意定监护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目前,意定监护对于很多人而言依然是陌生的,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项制度的善意:是法律赋予大家的选择权,是法律对人选择权的尊重。意定监护使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未雨绸缪地对于随时可能发生的失能、失智状态之后的相关事宜作出选择和安排。运用得当,可以最大限度内实现自己的意愿,免除家人之间的纷争,还可以打消监护人的顾虑,让好心人没有法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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