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2019/06/14 09:58:21 查看1339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甲因向乙借款80万元而被起诉,后法院判决甲向乙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在乙申请执行时,发现甲在诉讼时与其侄子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40%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法院裁判

  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首先,甲转让股权的时间系在乙主张债权之时,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该部分财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丁在受让股权时,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主观上不存在善意。最后,甲丁系亲属关系,丁对上述债务均知情,丁无偿受让甲转让的股权,其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综上,法院认为甲丁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目的系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转移财产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