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06/14 16:41:00 查看1221次 来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9月份,严女士来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所咨询离婚事宜。原来严女士2015年的时候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严女士的父母心疼爱女,全款为其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严女士名下。婚姻走过两年之际,严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不合,双方协商离婚,但对于严女士名下的这套房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张先生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取得的,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严女士认为,该房产虽然是婚后取得,但这是自己父母全款出资购买,张先生家里一分钱没出,凭什么要无故分走一半财产呢?

  委托经过:李鸿雁律师听完严女士陈述后,告诉严女士,我国婚姻法规定,原则上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但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严女士听完分析后,当场决定委托李鸿雁律师代为诉讼。

  案件结果:经过诉讼,法院最终认定该套房产属于严女士的个人财产,驳回了张先生对此部分的诉讼请求。

  李鸿雁律师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李鸿雁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很有可能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则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所以产权登记是很重要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