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辩护有哪些特点?

2019/06/14 17:13:40 查看1283次 来源:蒋丽律师

  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辩护,除了要把握一般证据的属性、特点、规则以外,应当从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入手。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呈现的是一种序列性。发生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经济犯罪,由于受经济活动运行过程的影响,使得其证据表现出一种序列性的特点,比如说非法经营犯罪的买卖流程,形式上仍然符合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则,形成招揽客户,接受订单,发货地收取货款等系列证据。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对一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不一定需要多个证据共同证明,有时一个关键性的证据,能够查证属实就能够起到定案的作用。但是在经济刑事犯罪当中,往往不是单个证据就能够做到的,而需要一系列前后衔接的证据组合在一起,去共同完成。辩方的工作就是要找出整个证据的薄弱环节,发现证据的矛盾之处,动摇控方体系。这一点我们在讨论案件的时候也常常发现,控方指控的证据往往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当你把这些证据串连起来的时候,就能发现其中的一点或者几点存在偏差或矛盾。这就就要求我们特别要注重经济犯罪证据序列性的特点,它需要在各个环节上共同的证明这样一种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涉案数额证据,往往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水岭。企业家所涉之罪往往以金钱数额作为重要的考量标准,但数额”不单是量刑情节,更是定罪情节,比如诈骗类犯罪,如果没有相应数额,不能成立犯罪。涉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如果希望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完全一致,而且要求证据齐全,相互印证,恐怕过于理想化。因此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只能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认定,且优先考虑客观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指控,在这一类的案件中涉及到的数额,常常缺乏相应证据,实际上为我们辩护留下了非常大的空间。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书证化程度高。一般企业家涉及经济犯罪的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形式的证据相对较少,大量证据以账册、合同、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的形式存在。这就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最大的差异,刑事诉讼以物证为主,民事诉讼以书证为主。但经济犯罪中同样以书证为主,书证占据了很大的比例。这些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发挥非常关键的作用。围绕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展开辩护,是我们辩护的重要选项。否定了真实性,就使得书证失去了证明的基础;否定了关联性,就割裂了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否定了合法性,就使该证据丧失了法律上的资格。

  四、电子数据的占比逐渐重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叫做电子数据。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的证据中占比越来越重要。目前多数单位采用各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的记账,财务管理。许多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并可以通过计算机或者网络来进行处理、存储和传输的。如何利用这些数据,以及证明这些数据的有效性,已经成为定案,包括律师辩护的焦点。电子数据通常是技术性较强的证据,辩护律师要想展开有效的辩护,除了自身要掌握必要的知识以外,特别要注意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

  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还可以再做一些其他的分析。在运用证据进行辩护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证明标准的证明手段。证据是否属实,属实的证据跟待证的事实有没有关联,相互证据之间有没有矛盾,是否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其间有没有合理的怀疑,这些问题都可以成为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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