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当如何设立,才能避免无效?

2019/06/14 17:14:35 查看926次 来源:蒋丽律师

  继承纠纷是婚姻家事案件中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随着现在生活水平的提升,家庭财富种类、金额不断增多,通过继承能够获得财富也越来越多,而遗嘱是否有效,就成了财产如何分配的关键所在。

  那么,什么形式遗嘱才算有效呢?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定的遗嘱形式有哪些?

  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去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机关会有详细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并且要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欠缺哪一部分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录音。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里要注意,口头遗嘱只能在遗嘱人陷入危急情况时,才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并且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无论遗嘱人是否另立遗嘱,该口头遗嘱都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里面对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做了一定的修改,录音遗嘱增加了录像形式,变为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危机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三个月后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针对继承而言,我国越来越注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愿,而非拘泥于形式化的条条框框。

  那么,法条所说的见证人有什么要求呢?

  除以下三种人以外,其他人均可以作为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当然,人的想法是一直在改变的,在实际情况中,就经常出现一个人在不同时间设立了多份遗嘱,并且遗嘱内容相互冲突,那么究竟该按照哪份遗嘱分割遗产呢?

  很多人会认为,肯定是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毕竟是遗嘱人最后的意愿,真的是这样吗?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之前遗嘱人设立了公证遗嘱,而公证遗嘱内容无瑕疵的话,即使后续再立多少份遗嘱,只要后续遗嘱不是公证遗嘱,那么最终执行的是在先设立的公证遗嘱。换言之,即只有公证遗嘱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当然,近日《民法典· 继承编(草案)》中,已经去掉这条规定,也就意味着,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无论是什么遗嘱。但现在草案还未生效。

  除了上述五种法定形式的遗嘱,在现实生活中遗嘱名目繁多,包括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共同遗嘱,同时在分家协议、承诺函、赡养协议、书信甚至日记等形式中的片段遗嘱。

  在实际操作中,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当然,导致遗嘱无效的原因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原因,还有内容上的原因,比如处理的他人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等等,可能会导致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遗嘱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而且遗嘱是否有效,执行哪份遗嘱,其中牵扯的利益相当巨大。在我们承办的无数案例中,有各式各样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非常考验律师的专业性和实际操作,建议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争取应得的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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