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有哪些?

2019/06/14 17:15:56 查看1504次 来源:蒋丽律师

  事业单位里除聘用制员工外,多有退休返聘人员和企业派驻人员。后两类人员的劳动待遇、工伤责任、个税类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一些事业单位。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派驻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到底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用工时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又该如何规避风险?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

  1、退休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了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领域,事业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均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2、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事业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原则上适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理解本款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行为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受伤,事业单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第三人造成其人身损害的,退休返聘人员也可以要求事业单位赔偿。

  3、事业单位能否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法律体系中,劳动者与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保险关系的前提。而退休返聘人员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是劳动者和事业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可见,现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事业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缴纳,退休返聘人员有权享受工伤保险金。但是,社保是否接受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部分地区社保系统不支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例如:在北京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几个月内可以提出申请,在员工退休后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金。如果员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事业单位再想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则比较困难。

  4、事业单位如何代扣代缴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即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除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之外的,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事业单位用工建议

  事业单位应当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并特别明确员工因工受伤、非因工受伤、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双方的责任和后续赔偿事宜。

  在不能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建议事业单位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参考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条款,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在员工受雇期间如发生伤、残或死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在购买时,事业单位应注意将其与人身意外险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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