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刑事律师张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411万如何判?

2019/06/15 10:59:40 查看2080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被告人赵某通过刘某(其丈夫的同胞姐姐,已另案处理)获取某公司可能要重组的信息后,将该信息告知其丈夫被告人刘某,且在该信息尚未公布前,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中,赵某与刘某合谋,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赵某、刘某、刘某的股票账户,先后买入某公司股票共计365134股,抛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5299682.51元;赵某还使用其操纵的赵某的股票账户,先后买入某公司股票共计285000股,抛售后非法获利4112949.51元。

  【张涛律师评析】

  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如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是利用特殊身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这里获取内幕信息的手段未必是非法的;

  三是以获取内幕信息为目的,积极联系知情人员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虽然积极联系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但与行为目的将结合进行分析,这类人员的获取行为也属于非法的。

  本罪名中的近亲属是否也具有如此宽泛的范围,根据本罪的立法本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获取内幕信息时,要具有天然的便利条件,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在获取内幕信息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具有同样便利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利用特定身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应扩展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所有近亲属。

  (2)为何将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列入利用特殊身份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之中。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情妇、情夫、秘书、合作伙伴等人,该类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获取内幕信息的条件上,具有同等的便利,而且其身份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而且,与《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在利用影响力这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要求被动性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动性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必须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之外的人,因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获取的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二是被动性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不仅要明知是内幕信息,还要明知透露信息的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为他人非法获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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