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毒品后丢弃如何定罪量刑

2019/06/16 11:22:00 查看1090次 来源:郑鸿律师

  购买毒品后丢弃,行为在定性上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量刑上主动将毒品丢弃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但在从轻范围上应有所限制。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质言之,即国家禁止个人持有毒品,一旦私自持有,便将其拟制为具备危害公众健康的高度危险。毕竟,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自毒品落入其手中,在客观上毒品就存在流入社会的危险性。因为除了行为人随时可变化的内心想法外,并不存在毒品不会流入社会的其他信赖基础。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概念,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持有既是一种行为, 也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状态。不仅如此,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个罪名,同样并不一定是对行为人被抓获时状态的评价,相反其是对行为人某类行为的类型化描述。举个简单明了的例子,如故意杀人罪,是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类型化、描述性表述,其关心的是是否有生命法益被侵害,而与行为人什么时候杀的人,是否被查获时正在杀人并无关联。若将“曾经持有不是持有”的意见贯彻到底,则在行为人被查获前杀人的情况下其必然逻辑结论就是只可谓曾经杀过人,只成立“曾经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但这显然是荒谬的。本案中,尽管被告人甲在被抓获前已将毒品丢弃,在被查获时并不现实持有毒品。暂且认为其将毒品丢弃的行为是出于彻底放弃对毒品的占有,而并非变相保持对毒品的占有、藏匿。但在客观上,自其购买毒品之刻起,就已然破坏了国家禁止任何个人私自持有毒品的管理制度,致使毒品具备流入社会危害他人健康的高度危险性。且其在购买之后较长时间内持续保持对毒品的占有、控制状态,在形式上也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理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据此,刑法理论将其总结为依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处刑罚。

  丢弃毒品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层面并未实质减小。因为尽管行为人放弃了对毒品的控制,此时对社会而言,其不可能自动丧失毒品功效,事实上并未消失。也具备被人拾获,进而继续流入社会的可能。并未从根本上斩断毒品继续危害社会的高度危险而使其丢弃毒品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层面不足已从轻处罚。因而,综合全案尽管在量刑上丢弃毒品的行为理应作为从轻处罚依据,可毕竟将毒品密封丢入草从与将毒品完全毁弃是两个不同概念,其在量刑上应与将毒品上交公安机关、丢入下水道等有所区别。 (胡胜)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