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诉讼可以是中小股东的“锦鲤”

2019/06/17 13:32:53 查看1153次 来源:林坤玉律师

  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商法与以《合同法》为代表的民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明显区别。商法以效益、效率优先,民法则以公平、利益平衡优先。由于价值取向有别于民法,且《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自由约定的发挥空间,现实容易出现大股东向中小股东施压、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僵持不下,形成公司僵局。中小股东如何应对?笔者认为,知情权诉讼可以成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公司僵局的突破点。

  行使知情权的目的

  中小股东通过发起知情权诉讼,可以直观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知情权诉讼是中小股东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本身。中小股东通过发起知情权诉讼,至少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核查大股东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中小股东可以核查大股东是否有恶意转移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中小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2、核查公司决议是否有效力瑕疵。

  通过查阅、复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股东可以核查公司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形成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如有违反,中小股东可视情况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之诉或者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之诉。

  3、核查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

  虽然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分配当年度利润,但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有限责任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希望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核查公司账目是否规范。

  通过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方式,中小股东可以核查公司的账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财务规范,如不符合,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将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和财务风险。

  司法实践数据分析

  通过alpha案例检索,广东省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共有1076个,占全国12164个的比例是8.85%。其中,佛山市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仅占108个,占广东省的比例为10.04%。自2016年来,广东省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数量增长速度较快。

  由此可见,广东省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数量处于上升趋势,但在广东省实践运用的程度并不高,不管是对股东,还是对律师而言,都有不少利用发展的空间。

  知情权诉讼的实务要点

  1、行使主体:股东

  (1)已经退出公司的前股东不得行使知情权(退出公司对内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准,对外以登记为准)。

  (2)原则上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不得行使,除非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经公司认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通过)。

  (3)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不影响其行使知情权。

  (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在行使知情权股东在场的情况下,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可以辅助进行查阅。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在诉讼请求中明确由会计师、律师等辅助查阅。

  2、行使对象

  形式对象一般为公司。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以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日常收支,部分法院支持股东可查阅股东个人的账户流水。

  3、行使方式、范围

  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和范围:

  既能查阅,又能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

  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

  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关于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指银行流水明细)、原始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4、行使的条件和阻却事由

  对“既能查阅,又能复制”的部分,股东不需要说明查阅、复制的理由。对“只能查阅,不能复制”的部分,要求股东有正当目的,说明查阅理由。

  阻却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见,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有三:①有合理根据、证据 ②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 ③股东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不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

  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规定。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的现实情形主要为:股东参与经营或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如经营范围类似、主营业务重叠等等)。

  5、行使程序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6、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实务中有一定争议,司法倾向于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权利,属人身权而非债权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总结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公司阻止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举证难度较大,公司需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等方面举证。因此,中小股东以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手段,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有利于中小股东后续通过其他诉讼或者其他渠道来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化解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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