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当如何主张学校的责任?

2019/06/17 16:25:09 查看1399次 来源:胡小惠律师

  案例:甲7周岁,在校晨读期间,撞到桌子后倒地后受伤,后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2万元,应当如何向学校主张责任?

  一、我们首先来分析关于未成年人的概念以及分类。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如何承担责任,这两种类型的未成年人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特别是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教育机构来说,需要由自己来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若因受到人身损害诉至法院,应依法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原告方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举证情况进行审查及判断,如果证据显示教育机构有过错,教育机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原告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能显示教育机构有过错,则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

  二、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第三人侵权如何主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第三人侵权,由第三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说,承担的是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补充责任,对于补充责任需要把握两点:1、充分衡量它的尽责情况和过错程度,2、是该责任性质为侵权人之外的补充责任,且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有限补充。

  三、在校期间的范围

  “在校期间”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含幼儿园、学校,还应包括各类培训班、辅导班等教育机构;同时,在校期间不仅指学习或者课间,也有生活起居等方面。

  综上所述,具体分析了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责任如何承担。具体到本案例,甲只有7周岁,属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规定,应当由教育机构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特别是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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