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以格力举报奥克斯为视角)

2019/06/18 08:53:46 查看1532次 来源:林圣和律师

  一、事件经过

  2019年6月10日,格力电器在官方发布《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格力电器称,经格力电器实验室实测,奥克斯部分型号空调产品与其宣传、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经其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证,检测结论与格力电器的检测结论一致,即奥克斯的部分型号空调产品的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

  格力电器表示,生产销售此类产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节能减排环保政策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的良性秩序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格力电器表示,如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6月10日晚间,奥克斯回应称,格力电器的举报明显不合理,漏洞百出并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于格力电器的不实举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2019年6月10日深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高度关注格力电器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事件,已于当日下午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情况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将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依规做出处置,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2019年6月11日下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前述实名举报事件。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关注到前述举报情况,并按照省、市局的要求,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019年6月11日中消协负责人表示,此事关涉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会高度关注。

  现笔者仅从格力电器举报奥克斯的行为,以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二、法律分析

  (一)格力电器的举报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虚假交易、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商誉、低价倾销等等。。。。

  (2)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

  权益受损,如利益受损、企业名誉受到影响等。

  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3)该举报行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从格力电器的《举报信》中可知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综上,如果格力电器的举报内容存在伪造或者虚假的情况,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反之,如果奥克斯的产品确实存在格力电器《举报信》中所述的情况,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格力电器的举报行为是否涉嫌侵犯奥克斯的名誉权

  (1)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2)法人是否享有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知,法人享有名誉权。

  (3)名誉权侵权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可知,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从受害人的名誉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实施了以网络、报纸等宣传渠道伪造、捏造、散布有损名誉、商誉的消息或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不实,不客观的评论等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名誉受损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综合要素来认定。

  (4)格力电器是否涉嫌侵犯奥克斯的名誉权

  从本事件来看,格力电器的行为是认定侵权还是检举,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证据证明奥克斯的产品存在如《举报信》中所述的不合格现象。虽然格力电器在举报中称“经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证,奥克斯8个型号空调产品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但是,该检测报告为格力电器单方委托出具;该检测机构有无资质、是否具备相关检测能力、检测产品是否为奥克斯生产、检测机构是否和格力电器存在利害关系、检测结论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需经法庭质证或经监管部门审查确认。6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尽快调查核实。所以,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现在只需搬个板凳拭目以待了。如最终结果与格力电器《举报信》的一致,则格力电器不侵权。相反,则侵犯了奥克斯的名誉权。

  (三)格力电器举报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格力电器反映的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

  1)侵犯名誉权所产生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由上可得,格力电器可能要立即删除举报的微博内容并公开道歉(根据实际案例中公开道歉较少,多数选择协商在金钱上多赔付);同时,如奥克斯能证明因该事件导致销量下滑,则该部分损失也可能由格力电器承担。

  2)格力电器的举报行为被认定属于不正当竞争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格力电器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赔偿责任(数额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害为准,实际损害数额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所获利益计算且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如所获利益难以计算的,则法院视情节判处给予权利人三百万以下的赔偿)、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格力举报属实,奥克斯可能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知,如格力电器在《举报信》中所提到的,奥克斯生产的8个型号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奥克斯可能面临责令停产、销售,巨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如构成单位犯罪,对奥克斯处以财产刑的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注:因该笔者暂时不了解该事件的具体情况,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并且相关机关对该事件的处理也未得出结论;所以,本文对该事件的分析仅供参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