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股神内幕交易犯罪如何避免实行?

2019/06/18 16:20:37 查看1002次 来源:张涛律师

  在内幕交易犯罪中,如何为高层的股神们提供有效辩护,避免实刑?

  【张涛律师评析】

  有效辩点1:过失泄露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犯罪。

  有效辩点2:非身份犯,受到他人的指使、被动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

  有效辩点3:虽然大量购买股票的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异常,但不足以认定行为人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有效辩点4: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有效辩点5:自首,积极退赃

  有效辩点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有效辩点7:归案后动员同案犯主动投案,是立功,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上述有效辩点可以看出,自首、积极退赃可以作为避免实刑的主要手段,那么何为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司法实践中的自首分为三类:“主动投案型”、“形迹可疑型”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犯罪型”。根据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有: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对于主动投案,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往往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先行调查,而行为人也是先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投案,在行为人预留联系方式,并在预留地址自愿等候的情况下,不能因行为人未到公安机关投案而不认定行为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如果行为人向证券监管部门主动投案并预留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后逃跑的,则因其不具有等候处理的自愿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而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行为人的如实供述内容,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所购买的相关股票名称、数量;行为人获悉内幕信息等相关情况。对于上述情况进行如实陈述后,对于相关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时是否处于敏感期等内容的辩解,并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在内幕交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以其交易行为主要基于专业判断、技术分析而作出等因果关系为由进行辩解,这一辩解,本质上属于性质辩解,不属于事实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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