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饮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饮酒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应予赔偿

2019/06/19 13:26:24 查看1210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张某晚上与朋友李某等人相约在一家酒吧喝酒,约凌晨4时,李某因觉得醉酒让张某驾车送其回家,张某驾车送李某回家后,决定独自驾车回家。当张某行至某路段时,因车辆失控碰撞路边花圃隔离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车辆亦损坏。张某的父母以李某等人与张某共同饮酒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张某单独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等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李某等人与张某系相约共同饮酒,后张某因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对此,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驾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仍酒后驾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故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被告李某等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李某等人均参与共同饮酒行为,其能够察觉张某当时的精神状态,并且应当预见到张某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损害后果,对此被告李某等人应尽劝阻和照顾义务。故被告李某等人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故应当免除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此,公民违反附随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同饮酒期间,共饮人对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预见饮酒人醉酒驾车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却未尽劝阻、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饮酒人因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可以认定,共饮人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有一定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饮酒人醉酒死亡结果间具有一定因果联系,故共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饮酒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驾车的危险性,后驾驶车辆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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