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殴打同学致轻伤,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免除处罚吗?

2019/06/19 13:29:46 查看1101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刘某和桑某是同学关系,刘某伙同其他同学因为一些琐事殴打了桑某。桑某一直怀恨在心,并在几天后在教学楼附近找打刘某质问,并用拳头击打刘某面部,造成刘某鼻骨骨折。鉴定结果为轻伤。公诉机关以桑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桑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在社会调查中查明,桑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案发前未受过任何法律处罚,桑某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被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桑某的父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刘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万元,赔偿款现已支付。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对赔偿表示满意,并对桑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对桑某从宽处罚,给桑某改过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桑某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桑某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规则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就行为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本罪分为三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受伤,属轻微伤的,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情节仅属于一般治安案件。本案中,桑某被刘某及其他同学殴打后怀恨在心,其找到刘某后,故意用拳头击打刘某面部,造成刘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刘某的伤害属于轻伤。因此,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桑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已与桑某及其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桑某的父母已经对刘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对于桑某的犯罪行为,刘某亦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桑某从宽处罚。桑某的父母也表示对将桑某进行更严格的帮教和监管。同时,桑某犯罪情节轻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对行为人桑某可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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