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猥琐者付出代价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应积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19/06/20 13:05:14 查看1336次 来源:张镭律师

  入住酒店发现有摄像头偷拍怎么处理?

  这两天关注到一个新闻,新闻标题是《可怕!郑州一酒店多间客房发现针孔摄像头偷拍》,然而更可怕的是酒店的负责人在面对记者采访时毫不为意,甚至宣称80%的酒店都存在这个情况,细思极恐啊。

  我特别搜了酒店、偷拍的关键词,发现近年来这种事情很多,很多人遇到这种事情好像除了报警、免除房费,后续就不了了之了。酒店方也有很多都是咄咄逼人,毫不愧疚。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觉得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说道说道。

  首先,住酒店被偷拍属于顾客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隐私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类型,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方面。

  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任何个人与公共生活无关的那一部分私生活领域,只要不是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所必须要公开的,原则上都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大部分的该类事件中,酒店并非偷拍设备的安装者,那么是否如酒店所说那样,不是我装的我就不要承担责任呢?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个案例可供参考,裁判文书名称为《胡某某与中山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写到:可见,金柏酒店306房处发现的摄像头并未对胡秋霞进行实际拍摄,胡秋霞主张涉案摄像头系金柏酒店所安装,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但基于酒店客房属于私密领域,金柏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负有保护入住客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及在其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不予流失与外传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发现房间装有摄像头,未尽相应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已经侵犯了胡秋霞的隐私权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规定,现胡秋霞要求金柏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

  可见,酒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如何追究设备安装者或偷拍者的责任呢?

  很多新闻报道中只是提到偷拍者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是对于违法者行政拘留并不能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因此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偷拍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举出几个案例以供参考。

  第一个案例:刘某与李某隐私权纠纷案,该案最终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冠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并向原告刘畅当面口头赔礼道歉;”

  第二个案例:王某与陈某隐私权纠纷案,该案最终判决“本院认为,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陈某用手机偷拍原告王某洗澡的照片属违法行为,该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实和处罚,故被告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安图县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被告陈某的侵权情节酌定4000.00元。”

  第三个案例:刘某诉陈某、罗某侵犯隐私权纠纷案,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永删除非法获取的有关原告隐私的照片、视频等信息,停止向他人传播上述隐私信息;

  二、被告陈永、被告罗县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市级媒体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内容须经本院审查认可);

  三、被告陈永、被告罗县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陈永、被告罗县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8000元。”

  可见,遇到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除了报警处理让侵权行为人收到行政处罚外,还应该积极向法院起诉,积极主张损害赔偿。根据过往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律师费的支出也给予了支持态度,因此完全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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