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未经公司2/3的股东通过,决议仍有效?

2019/06/21 09:20:02 查看9088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甲乙丙共同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其中股东甲占总资本的60%,乙占总资本的16%,丙占总资本的24%,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A公司及甲在未通知乙、丙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做出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700万,并修改公司章程。乙、丙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甲辩称,其占公司总资本60%,做出《股东会决议》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决议仍有效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支持了乙、丙的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A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700万,并修改了公司章程,该决议实际由甲作出,乙、丙并未到会。因表决通过决议未达到2/3以上表决权,故法院认为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认定该决议无效决议,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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