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已经返还比例的问题

2019/06/24 10:37:10 查看1478次 来源:丁红梅律师

  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以及返还的比例是多少?

  我是丁律师,今天下午有位美女来我办公室咨询一个有关彩礼的问题。她的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6月结婚领取了结婚证,2019年6月,也就是本月,因男方原因,男方要求离婚并且要求退还彩礼68000元,她的问题就是从法律上她需要退还吗?

  律师回复如下: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详细了解下来,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证并且双方婚后共同在一起生活了一年,另外男方在城市有稳定工作,生活没有达到困难的程度。综上,女方从法律层面无需返还彩礼。

  另外,我们接着返回彩礼的三种情形来说一下,如果需要返还彩礼,那需要返还多少才是合理呢?

  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应当返还的比例以及返还比例所需考虑的因素,这在法院审判中就有诸多不确定性。

  现在我们结合以往成功案例进行分析与统计,最后得出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婚约财产的返还比例问题:

  第一,要区分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以及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

  第二,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究竟是谁的原因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或者同居关系的解除;

  第三,要衡量彩礼金额的大小。

  第四,要了解彩礼的后续用途,就是后续有没有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第五,要衡量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支付彩礼乙方的困难程度,返还彩礼乙方的返还能力。

  因此,综合以上五点再结合实际情况就可以得出一个比较合适的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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