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解释婚姻的“七年之痒”,看完我竟然惊出一身冷汗

2019/06/24 14:58:39 查看1291次 来源:周皓律师

  “七年之痒”这个词想必大家都听过。1955年,一部名为《七年之痒》的美国影片上映,写的就是一对夫妇结婚7年后,经历了婚姻、感情和生活中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现在大家提起这个词,泛指就是婚后第七个年头夫妻情感出现了危机。

  有人曾试图从心理学和生物学角度来分析七年之痒的成因。爱情其实是由于相关的人和事物促使脑里产生大量爱情激素导致的结果,它是一些神经传导物质,用来帮助细胞传送脉冲的化学物质,这种脑内分泌主要负责大脑的情欲,感觉将兴奋及开心的信息传递,它与遗传基因、生活方式、外界刺激都有一定关系;当大脑分泌出另一些神经传导物质婚姻激素时,它可让人感到愉悦,并认为是对方带来的幸福感,控制爱情忠诚度,从而使二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姻激素与爱情激素会相互补充,可两者不会一直保持,每当人的大脑倦怠时它们即会减少或消失,这段时间大约是七年左右,之后人可能会对这段爱情产生否定,寻找新的“刺激”,这即是“七年之痒”的缘由。

  除了精神心理上的,还有生理上的——人体的细胞不断死亡和更新,而每7年累计全部更新一次。细胞是有记忆力的,遇到开心或者难过的事情,它们会默默记下,成为细胞的记忆,如果同样的情绪再次出现,细胞会接收到,而持续下去,人体的细胞其实一直处于新陈代谢当中,一般它们要7年的时间完成这一过程。如果反应不再出现的话,那么7年后,没有一个细胞会记得,如此可能细胞中对当初的爱已经完全失去,故才称七年之痒。

  笔者是一名律师,对心理学和生理学了解的不多,也分辨不出这些解释的真假对错。我曾突发奇想,既然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是不是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下什么叫七年之痒呢?这么一找,还真让我找到了依据,还是最高法院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了已经失效了已经失效了,各位一定要看好了,如果误导了不明真相的群众,导致家庭破裂感情不和,那就是本律师的错误了。

  大家可能觉得猛一看,这个司法解释 里面没有什么7年的事情啊。各位别忘了,打官司离婚还需要弄个一年半载的,加一起,正好8年,这不就对上了么。

  2001年之前,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前,这个条文是生效的。有些既懂法律,夫妻感情不牢靠的人(仔细想想,如果一个人懂法,另外一个人是法律小白,小白是不是感觉很恐怖?),就会卡在7年左右,以各种方式提出离婚,防止房子共同使用8年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觉得自己的解释倒是还能够自圆其说,各位觉得是不是有些道理呢?对了,我刚才百度了一下“七年之痒”这个词条,发现里面有很多种解释,但没有一个是从法律角度作出的,谁要是有兴趣,可以把我的解释补充上去。还有,别忘了注明是周皓律师首先提出的观点。

  我突然又想起来一个和婚姻的“七年之痒”一起并用的词汇“三年之痛”。这个三年如果按照我之前的推理,竟然完全和法条精准对应上了“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是巧合吗,也许吧,但是说实话巧合得让我惊出了一身冷汗。

  文章最后,我只想说一句,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真的是太厉害了!真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