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与非罪问题

2019/06/26 10:01:18 查看41842次 来源:张玲莉律师

  最近有当事人向我咨询:他朋友为了在沪购买商品房伪造了结婚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他的这个问题,我做了如下分析:

  1.在法律理论层面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行为犯,意味着只要实施了相应的伪造、变造、买卖行为符合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要件。

  伪造结婚证的行为则符合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要件。

  2.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只要有伪造、变造、买卖行为就构成刑事犯罪,该罪名的打击面过广,不符合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也不符合《刑法》但书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3.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伪造公文、证件的并未做明确量化规定,仅对伪造机动车相关证件的入罪标准最高法和最高检作了司法解释:即三本证件。因此,在一些未明确数量的案件中,三本证件作为司法实践的参照标准。

  4.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有相关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也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

  综上,就仅伪造一本结婚证的行为,我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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